日期:2019-01-29 23:19 / 人气: / 发布:admin
申报要求
(一)在我市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中小企业;
(二)融资租赁合同发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后,且为设备融资租赁。
(三)如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(R&D)不为零的企业。(五)企业正常还款付息。
(四)不存在“东莞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”中的不予资助情况。
(二)融资租赁合同发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后,且为设备融资租赁。
(三)如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(R&D)不为零的企业。(五)企业正常还款付息。
(四)不存在“东莞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”中的不予资助情况。
政策奖励
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(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),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%(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),最高不超过120万元;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,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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